盗印盗用别人的教材商标,你要摊上大事儿啦!

来源:引领右脑官网 |时间: 2020-05-10 | 阅读次数:

知识产权知多少

莫“伸手”,“伸手”必被捉

盗用别人知识成果是小事儿?来看看下面两桩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新闻:


■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一:

拷贝影视发网上侵犯著作权,判刑五年罚款百万


被告人周志全雇用被告人苏立源、曹军、贾晶洋、李赋然等人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使用专业拷贝软件将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、电视、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供下载,被告人被抓获。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,向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五年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,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2万元不等。二审维持原判。‍


■侵犯知识产权案例二:

引领右脑版权

主犯获刑1年,罚款6万:还以为盗卖课程是小事?


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,各种教育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崛起,为大众提供各种教育服务。然而,一些不法分子动了歪脑筋,打起了教育机构的主意,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录制拷贝教育机构的教学资料,转头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大肆售卖,非法获利。


近日,合肥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。90后男子候某利用录屏软件,将某教育机构在线课件转化成无线播放的离线内容,并在自己控制的2家淘宝网店及微信群内以市场价3折的低价大肆出售,从中非法获利近8万元。该教育机构得知此事后,并依法提出诉讼。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,被告人候某以营利为目的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发行其视频作品,情节严重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侯某刑事责任。最终候某因为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、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6万元。‍


拿到判决书,被告才知道原来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,不只是赔偿那么简单,还要罚款和蹲监!

知识就是力量,产权必须保护

日前,国家新闻办举行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。会上就2020—2021年贯彻落实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》推进计划进行了详解,意见指出,将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》中侵权赔偿法律责任方面,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,加大损害赔偿力度。


也就是说,违反知识产权法的侵权行为,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。


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《著作权法》、《商标法》和《专利法》三部法律来构成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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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引领右脑品牌在教学实践的进一步深入,教材、教具、教案、练习册等的研发能力进一步增强,截止目前,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近400项著作权近100项专利权多个商标权的授权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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△“引领右脑培养目标花瓣图”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证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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△引领右脑“幼儿系列初、中、高级教材”“练习册”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证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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△引领右脑“幼儿智能训练套盒”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证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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△引领右脑“青少系列训练教材、教案”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证书

△“引领右脑”“引领全脑”“机灵鬼”等国家商标保护证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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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知识产权,引领右脑在行动


随着引领右脑品牌的不断发展壮大,市场上已经有一些个人企图利用不法手段印刷、复制、买卖引领右脑教研成果,还有人冒用引领右脑名义进行经营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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△盗用、篡改“引领右脑培养目标花瓣图”


为了更好地维护引领右脑品牌及各分校利益,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企业的经营安全,多名知名律师加入引领右脑总部护法团队,为引领右脑知识产权护航。

引领右脑总部律师团队郑重提示:

如有以下行为,你已经违法啦!


如果你印刷、复制、复印、抄袭、剽窃了引领右脑教材、教案、训练册、卡片、教具等产品,进行使用、销售,请阅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》以下内容:


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公开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,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、罚款等行政处罚:(一)剽窃、抄袭他人作品的;(二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营利为目的,复制发行其作品的;(三)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。


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,指以印刷、复印、临摹、拓印、录音、录像、翻录、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。‍
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》,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表演、放映、广播、汇编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,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如果没有取得引领右脑总部对“引领右脑”“引领全脑”商标的合法授权,利用“引领右脑XXXX”名字或商标图标进行经营活动者,也要注意啦!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以下条款,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、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、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


*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


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,误导公众,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处理。


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。涉嫌犯罪的,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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